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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25 浏览量:926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

    事务号:2H021012071000001003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enorities,缩写为CMAM。

    第二条  本会是民族医药科技及管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民族医药和相关领域的科技及管理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精神,努力开展民族医药的发掘、推广、创新、提高工作,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与优势,积极推动民族医药学术繁荣和发展;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会员和民族医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民族医药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开展成果转化、成就和产品展陈;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族医药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四)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各类标准、规范、指南、专家共识等制修订和审定发布工作;

    (五)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培养民族医药人才;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社团的联系,举办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民族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相关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积极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反映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民族医药工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高等医药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与民族医药相关工作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者。

    4.具有民族医药专长的医药卫生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的民族医药社会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

    2.热心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建设有所贡献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者需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文章编辑:科普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