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组成和产生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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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理事会组成和产生办法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
(一)理事资格
1.理事应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专业(学科)领域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2.理事应在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科医教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各占一定比例;
3.理事应是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员。
(二)理事会规模:理事会人数可根据专业(学科)领域规模设定。原则上分会理事总数不低于200人(冠名民族医药分会不受此限),理事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学科)领域各主要方面的需要。多民族医药分会理事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三)理事会的产生:首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各专业(学科)领域情况,与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批准。
首届理事会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时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理事大会或换届时的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理事总人数2/3以上。表决事项也必须超过到会理事的2/3。选举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组织实施。
二、常务理事会:分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与分会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原则上副高职或相当于副高职水平的具有候选人资格。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到会理事不少于2/3,获得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分会常务理事应在本地区及国内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专业(学科)领域影响力。多民族医药分会常务理事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三、领导班子:分会负责人称会长。会长人选应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学科)领域影响力和知名度。领导班子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理事会上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2/3理事的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各分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要有一位民族医药人员。副会长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多民族医药分会副会长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会长不兼任其他学会分会会长(含执行会长),不兼任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其他分会的会长(含执行会长)职务。
四、会长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推荐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
五、各分会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要有一位民族医药人员,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分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要考虑行政区域布局和民族医药人员,副秘书长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多民族医药分会副秘书长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学组,分会学组管理按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更广泛吸收大批青年专业人员特别是基层青年专业人员加入到分会,有条件的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会是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分会组织建设需要设置的内部组织,在分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由分会副会长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必须遵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及其分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0人。由分会副会长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2-3人,由分会常务理事担任,青年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委员。
第十八条 青年委员会须在分会成立时一并成立,其选举程序与分会选举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在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原则上与分会活动一起举行,青年委员会成员可申请成为专业学组成员,可参加分会专业学组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设置的青年委员会任期同分会,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青年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建立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
第二十一条 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需要提前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选的理事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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