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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换届改选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量:682 

理事会换届改选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工作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下发换届改选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

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与分会共同组成。换届筹备委员会建议名单:

一、从分会现任会长(含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定。

    二、参照我国行政区域划分方式,建议每个涉及的区域选择一位成员。

    三、兼顾以上两种方式产生。

    四、必须要有民族医药代表。

    换届筹备委员会名单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后,召开筹备工作会议,制定筹备方案。筹备方案至少提前3个月上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批准后执行。

    筹备方案内容包括:新一届理事会的规模;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会长、专家委员会、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增补条件;各地区名额分配;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名单;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一、由筹备委员会根据所在专业(学科)领域的情况和上一届理事会规模等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的规模(理事会规模同“第十二条一、(二)理事会规模”要求)。

    二、理事候选人依据上一届理事会通讯预选结果结合新发现的优秀人才确认建议名单(资格同“第十二条一、(一)理事资格”要求);理事会领导班子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同“第十二条一、(三)理事会的产生”要求。

三、理事更新原则上不少于1/3;新增选理事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留任理事年龄不超过70岁。多民族医药分会新一届理事会少数民族医药人员不低于20%。

四、常务理事候选人同一单位不超过3人,理事候选人同一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和领导班子候选人的推荐应结合区域、各专业、各方面等综合考虑。理事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根据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条件,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委员会按比例从理事候选人中提出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常务理事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理事不超过五届,隔届还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逾期超过一年未换届的分会,原分会理事会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增补退出

    一、理事增补:分会成立后的第二年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补理事。拟增补人员必须符合“《第四章》第十二条中一、二、三、五”的要求,同时需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提出增补候选人名单,申请得到批准之后召开分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二、理事退出:分会建立理事退出制度。理事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的活动、不能完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履行理事应尽的义务,经分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名誉职务及表彰

    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卸任的会长、执行会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推荐,经下一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聘为分会名誉会长,并由学会颁发聘书。

对本分会、本专业(学科)领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业务能力和执业行为堪为行业典范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表彰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表彰办法》(试印)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文章编辑:科普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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