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发展及管理
发布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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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发展及管理
第三十 学会鼓励分会在本专业(学科)领域范围内发展理事及会员。发展理事及会员,由申请人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及会员登记表”,经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交纳会员会费后,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统一审批后发放理事及会员证书。
参加多个分会的,在最初加入的分会中缴纳个人会费。理事及会员在分会成立时一次交清四年一届的个人会费,由学会开具个人会费收据,个人会费由分会统一收齐交学会,学会给分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理事及会员不参加成立大会并未请假、不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学会将取消理事及会员资格,不发或收回理事及会员证书,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网站查询系统不录入其理事或会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会鼓励分会在本专业(学科)领域范围内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本着自愿原则,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申请表》,经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与学会签定《协议书》,一次交清四年一届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费,可成为学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由学会在分会会议上发放标有编号和有效期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证书和标牌。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不按时交纳会费的,学会将通报注销团体会员(理事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标牌,并在各分会年会上宣读学会批文,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网站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栏目中公布。每个事业法人单位至多作为两个分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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